最近閱讀到綠角blog中ㄧ篇基金公司是否值得您信賴?的文章中發現的確有不少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的相關業務人員會做出不利於基金投資者或全權委託投資人的事,相關懲處表在這,而綠角於文中亦將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ㄧ些資訊或權利來謀取私利的問題點出,但我個人更為基金投資者擔心的是類似聯邦投信在金管會發文字號1010025234中所提的違規事實:

(一)部分基金投資限額係由基金經理人自行計算控管,有違反投資限額情形。 

(二)運用基金資產之投資分析與決定顯無合理基礎。 

(三)私募基金參與可轉債承銷圈購作業,未於參與圈購前撰寫投資分析報告。 

(四)基金未經基金受益人會議決議即改變基金投資策略,且未依信託契約規定決定最適資產配置。 

(五)基金投資可轉債之投資執行表,實際執行結果僅有成交金額,未有成交價格及張數。 

(六)基金刊印之公開說明書所揭示之國外匯率資料及證券市場概況,係以前資料。

從(二)、(三)、(四)及(六)的違規事實來看,這家投信的事前投資分析幾乎是沒有,所以圈購前沒有撰寫分析報告(違規事實三)、公開說明書可以不用更新用就的框投資人誰叫這些潘阿都不看做功課(違規事實六)、分析與決定顯無合理基礎(違規事實二)應該不至於分析說賣出結果經理人是做出買進的決定吧?、其中最可怕的是違規事項(四)沒有經過受益人會議決議即改變基金投資策略,且未依信託契約規定決定最適資產配置,也就是購買基金的投資者不知道投資策略已改變且不知道資產配置跟他得到的訊息不ㄧ致。

而這也不是個案,如:金管發文字號1010002780的未來資產投信也是缺少事前投資決定書(違規事實ㄧ)及分析內容(違規事實三);金管證投字第1010005842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100058421號的瀚亞投信先做投資決定書再補投資分析內容(違規事實ㄧ),資產配置和公開說明書不符(違規事實二);金管發文字號1010001868、10100018681的華頓投信於98年12月間買進股票之投資分析報告有誤植其他個股資料情事(違規事實二)分析A結果買B???....等

最後發現,相對來看比較大且有名的公司相對內控就完整比較不會發生先做成投資決定書再補分析報告或缺分析內容的問題,但是相對來說從業人員的道德就很重要了!因為違規事實中提到的幾乎都是從業人員利用自己或他人名義買進或賣出自己經手基金相同標的或利用職務之便取得消息來謀取私利。

最後讓我想起在智慧型股票投資人一書的讀後感中,有提到葛拉漢特別強調的四個商業原則,其中第二項商業原則:不要讓其他人經營你的事業,除非(1)你能夠鉅細靡遺地監督其績效,或(2)你有不尋常的強烈理由完全信賴它的品格與能力。對投資者來說,這項原則將可以決定資金讓其他人管理的條件。(排除大多數的基金或全權委託代操)

所以最後我決定遵從葛拉漢的第二項商業原則不要讓其他人經營你的事業,接下來就是選擇主動投資法或是被動投資法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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