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浩鼎案的前期回顧請見請見I、II,最近可以在發III是因為在經過八個月左右的調查後,全案於2017/1/9偵結。
結果也沒什麼意外,如我在I所推測,貪污起訴是可合理預期的。
這次的新聞整理如下
5. 遭貪污罪起訴,翁啟惠發聲明痛批士檢「穿鑿附會、濫行起訴」
關於4浩鼎的聲明就當看笑話看過去就好,都可以幫大股東隱匿賣股了,然後檢調查了半年多視查假的?
公司很多說詞是站不住腳的,可以看看1檢調起訴文就知道。
從1也可以看出,借券放空的大都是外資券商,也就是真的投資者都知道這是什麼公司,不可能有這麼高價當然空死他。
再來,翁的說法跟檢調的調查結果明顯有很大的不同,有興趣的就自己看一下新聞就大概明白了。
而5翁的聲明就更......了,也難怪檢調會在起訴書中提到為維法治及綱紀,請量處適當之刑,以儆效尤。
這邊我打他兩下臉就好。
第一下,他的聲明稿指出他從未與張念慈討論所謂1500張技術股問題,更從未同意收受浩鼎公司1500張技術股,士林地檢署新聞稿所指摘的內容,純屬虛妄。
而根據2的新聞指出,張有寄mail給翁告知給予1500張技術股,而翁也有回信OK。恩......可能檢調弄錯信箱或別人帶回吧?
第二下,他的聲明稿指出他所取得的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是他用自有資金全額給付取得。
而根據2、3、6的新聞紙書,錢都是張像伊借的,而錢也是進翁女兒帳戶,然後股票得手後之後再拿賣掉股票的股款還給伊。
這樣可以說是自有資金嗎?確實比較像借貸。
有興趣的就在看一下I裡面3016/3/25翁的聲明,在跟檢調調查結果對比一下。
謊話是不嫌多的,要發聲明就發真的,犯錯就道個歉,一直硬凹有什麼用?
不過這只是起訴而已,到真的有罪判決都不知道哪一年了。
希望快點跟檢調說的把這些不法之徒都抓進去關一關以敬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