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經重新編輯排版後刊登於掏股網(如果圖看得不清楚請去那看)

台新金跟彰銀的訴訟有了個判決,但沒什麼太大的實質意義

 

因為法院並沒有讓台新金重新取回對彰銀的控制權,不過台新金重新取回控制權,會是一件好事嗎?

 

這邊就從財報認列的角度來評估一下。

 

首先來看一下當初(94年)一開始的時候台新金用365.68億取得彰銀22.81%的股權是否合理。

 

基於財政部公函「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得標人」有關的數項重大承諾,台新金於94年7月22日經公開招標,以365.68億元的最高價,標得彰銀特別股且繳付該鉅額股款,並大幅改善彰銀之財務及績效。

 

所以這邊用比較接近的94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去做推估。彰銀的股東權益淨值是675.89億,台新金取得22.81%的股權等於是154.17億,整整多花了兩百一十億左右(也有人使用當時取得的股數*當時市價(26.15)的差額認為台新金多支付的溢價)。

 

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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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再來看後來當台新金喪失控制力,不再跟彰銀編制合併報表而是採權益法評價時是怎麼認列損失的。

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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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損失是直接認列在當期損益的一次性損失,因此後續沒有可能迴轉或多提列的問題,之後就是按彰銀的損益認列22.81%在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科目下。

再來看看這個147.76億是怎樣算出來的

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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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有四個數字,說明如下

1. 台新金103年底持有彰銀的股數1,803,062,594*$18

2. 103年底彰銀的股東權益淨值*22.81%

3. 當初取得成本與取得淨資產的差額

4. 損益表的數字

 

最後才是最關鍵的,如果再來台新金勝訴,重新取回對彰銀的控制權,會有什麼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27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台新金贏了官司,對彰銀重新拿回控制權,在會計的處理上就可以恢復編制合併報表,也就是變成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的規定處理。

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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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理假設如果今天的判決勝訴,台新金重新取得彰銀的控制權,對台新金的合併報表會有什麼影響?由於今年第一季季報還沒出來,所以改由去年年報來看。

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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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併報表下,台新金原本認列彰銀一權益法投資的金額$34,909,121(仟元)會被消除,而變成控制之淨資產$29,535,706(仟元),及差額$5,373,415(仟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推斷,差額應該是會帳列在商譽或調整在其他資產金額上。

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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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後續台新金控到底能不能取回控制權,依個人判斷對財報實質上並不會有什麼影響,只是一些會計科目的調整罷了。

除非,取回控制權的同時,對財政部要求的賠償165.58億也能判賠,否則應當不會再有一次性利益或損失的發生,股東權益淨值也不會有所調整。

所以,之後的對台新金的評估可以排除訴訟的結果,專注在經營績效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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